路桥查处非法制造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测试及其监督检查,都一定要遵守《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之规定。近日,浙江省路桥质监分局对位于路桥区横街镇洋屿谷岙个体户生产加工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场正在使用的三台行车(起重机械)涉嫌非法建造使用。

  经调查,这三台行车是该个体户在2004年9月份自行非法建造的,行车的额定起重量分别是:2吨的二台、1吨的一台,提升高度均为4.5米。该个体户并未取得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资质,更无法提供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文件材料。检查人员遂对上述三台行车予以就地封存。

  根据《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特定种类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因此,非法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予以取缔。检查人员将对这三台行车作拆除处理,并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