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查处虚假标注特定种类设备吨位案件

   

  本报讯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泗门分局查处了一件为逃避检查虚假标注起重机械吨位,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案件,并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施安全法》规定,严禁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

  为确保春节期间特种设备安全运作,泗门分局近期组织执法力量对辖区企业、酒店、医院等特定种类设备重点使用单位开展了安全检查。在检查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时,执法人员发现5台起重机械的设备主梁上标记“2.8吨”字样,但其电动葫芦规格为5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小于等于3吨的设备不属于特定种类设备。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出具起重机械的检验和登记信息,但其无法出具。由于该行为涉嫌违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开具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上述5台起重机械,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2020年8月中旬投产,主要业务是制造加工用于冷库建设的金属件。该公司的起重机械未经检验便投入使用,为逃避监管和检验,还擅自在设备主梁上虚假标注吨数。至案发时,5台起重机械已投入使用近一个月。

  余姚市市场监管部门下一步将督促辖区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做好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运行,切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