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22 09:10:39 | 作者: 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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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种类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繁多,且更新周期短,导致很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法规中的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界定不了解,极大地影响了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本文对特定种类设备法规中的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界定进行梳理,如有遗漏,欢迎读者留言进行补充。
《特种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定种类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三)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四)特定种类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的;
(六)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检验判定的结论的;
(一)特定种类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接着使用的;
(四)特定种类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做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接着使用的;
《进一步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20)198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理应当及时将本单位特定种类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在国家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隐患的分级参照标准T/CPASE GT07-2019《特定种类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上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