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广告、销售非法加装和改装电动车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3年9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林某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手表407块、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50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销售手表的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50元。另查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按均价计得库存货值10931元。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1295元,违法来得到的31元。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407块、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通过打击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保护品牌的合法权益,鼓励自主品牌加强自身建设和提升品牌价值,推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市场转型升级提供稳定和公正的环境。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是指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来得到的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11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生产厂商购进三个型号的童裤,在其公司的网购平台店铺销售,共销售36件,库存271件。经检验,该批童裤属不合格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关于逐步推动纺织服装产业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广东将推动全省纺织服装产业集群走时尚化、高端化、品牌化、数智化、低碳化、国际化和总部经济集聚地、创意设计策源地、服贸会展新高地的“六化三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道路,培育世界级先进纺织服装产业强省。本案中,执法人员以涉案违法衣服流向为主要线索,全链条追根溯源,全面取证固证,对上游生产企业,下游消费去向和库存产品等,多次发出《协助调查函》,同时开展全方位调查,确保调查完整深入。案件的查处,使当事人受到教育和警醒,有效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筑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营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12月,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抽检大肠菌群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风味烟熏三文鱼”(型号规格:150克/袋,生产批次为2023年8月14日)和预包装食品“烟熏三文鱼”(型号规格:100克/袋,生产批次为2023年8月1日)经抽检大肠菌群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抽检大肠菌群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规定。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大肠杆菌超标的常见原因是食品生产加工及运输储存过程控制不当,例如食品消毒不彻底、加工用水和人员卫生不达标、运输储存温度过高等。案件的查处,敦促当事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压实企业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筑牢食品安全底线。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四、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从事单位食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

  2023年10月,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的单位食堂于2023年8月8日采购的猪肉,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此次监督抽检列入《2023年广东广州黄埔区餐饮环节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规划》,并将不合格报告同步报送生产、经营环节所涉主体监管部门。该案件查办中,注重向当事人进行宣法教育,强化经营主体责任意识,严格管控食品安全采购关,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3年11月,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0.44元、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规格型号:JT-PS-8011,生产日期:2022年7月),经广州市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容易引发火灾或人身伤害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违法经营不合格燃气器具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销售源头治理,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2023年11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麦角硫因晶璨精华液”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3万元、罚款24.1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批次产品47140盒,该批次产品中麦角硫因的实际含量仅为产品备案时麦角硫因理论含量值的3.12%。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备案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不得违法标注产品成分或虚假宣称产品功效。市场监管部门借助化妆品风险监测,对企业宣称的功效成分予以重点质量监管与风险把控,并经核查,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技术要求的违法行为,使“神奇彩妆”回归“质量为先”的本质。该案查办中,注重风险监测与案件稽查相衔接,强化技术手段运用,以严谨的监管执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用妆安全。

  【相关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2023年11月,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番禺区某鞋店经营假冒厂名厂址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花园鞋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3.6元、罚款1152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抽查中,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某百货超市销售的“米妮花园鞋”及“米奇花园鞋”抽样检验,经检验“邻苯二甲酸酯、重金属”项目不合格,其标称生产企业“揭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出具证明反映涉案产品为假冒该公司生产的,调查证据表明涉案产品为番禺区某鞋店售出。2023年10月,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番禺区某鞋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对线索反映的其向被抽检单位供货事实予以确认,同时对被抽检及检验结果予以确认,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以每对11.9元价格购进型号281038的男中童包头拖48对、型号281039的女中童包头拖48对,并对外销售。截至查获之日,涉案产品均已售出,售出金额1296元,涉事产品的标签标称价格48元每对,当事人通过销售涉案产品获利153.6元。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事产品货值4608元。

  对当事人销售假冒厂名厂址商品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择一重处的行政处罚,即体现从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鲜明态度,也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过分相当”精神。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八、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盲盒”从事有奖销售违法行为案

  2023年10月,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有奖销售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经营“无限赏”盲盒,即赏池随着抽赏进行,赏池内抽赏次数不断进行补充,未被抽取的赏品随着赏池的不断补充,中奖概率随即发生变化,与公示的中奖概率不一致,导致消费者不能及时掌握中奖概率影响兑奖,期间销售无限赏的违法经营额较大。当事人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随意变更中奖概率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盲盒是一种潮流玩具,特别是借助互联网推广,盲盒产品受众范围广,出现的问题也随之增多。盲盒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倡导并主动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切忌利用盲盒销售临期或假冒伪劣商品,或利用盲盒诱导消费、特别是以“珍藏”“稀有”“限量”等名义诱导未成年人冲动消费,或造成盲盒概率不透明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切实杜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相关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3年9月,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购入一台叉车,在涉案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2023年8月,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问题。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规定。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叉车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通常在工厂工地内部使用,使用场景具有复杂性、危险性、隐蔽性。叉车本身由于结构原因,自重较大,视线盲区大,配重不合理容易翻倒,发生事故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现实中一些叉车使用单位和人员侥幸认为叉车速度慢、体积小、启动简单,即使违规操作也不易被发现,风险隐患意识淡薄,滋生安全隐患。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查处,教育警醒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2023年11月,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湿米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99.4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生产湿米粉(生产日期2023-06-19)1000kg(规格5kg/包,共200包)。2023年6月19日,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抽检了上述湿米粉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湿米粉(生产日期2023-06-19)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湿米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少量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湿米粉保质期短,如过量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将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湿米粉等短保食品的日常监管,敦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